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AB000-A113586(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被 告 孫子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竟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晚上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將原告及訴外人丙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約至臺中市地址不詳之某汽車旅館房間內。嗣原告、訴外人丙女抵達後,被告即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以藥劑犯強制猥褻之犯意,先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原告施用,再未經原告之同意,脫掉上衣後要求原告為其舔奶頭,原告依其要求照做,被告以此方式對原告強制猥褻得逞1次,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元。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