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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14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振祥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㈡被告前因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97號判決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後,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已構成累犯。然衡諸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顯有殊異之處,即不應本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否則毋寧係在前案不法與本案關聯性薄弱之情形下,過度評價被告本案犯行。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上述手法破壞告訴人陳

重積所管領之上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足徵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案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見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236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與另犯詐欺等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5年1月14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由華登商務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華登公司)所經營之「華登商務飯店」210號客房內,將廁所門打破,足生損害於華登公司與該飯店之經理陳重積。嗣陳重積發覺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陳重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重積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告訴人管理之客房廁所門片遭毀損照片、維修發票等附卷供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l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清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