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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16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英傑

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臺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造型存錢筒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自身所需,竟為滿足一己私慾,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告訴人陳椏勝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然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迄今未與告訴人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有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竊得造型存錢筒1個(價值新臺幣2400元)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331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4日8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夾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陳椏勝所有置於娃娃機台上之造型存錢筒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400元、未扣案),得手後離去,並變賣得款500元,供己花用殆盡。嗣陳椏勝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椏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椏勝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