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16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6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暄儒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0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㈡本院審酌被告因離婚與前配偶相處問題,不思尋以理性溝通

方式解決,以及對於自身情緒進行控管,率而使用情緒語句,對告訴人發送簡訊而為騷擾,違反法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平日素行良好,被告已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被告使用的犯罪手段,僅屬傳送文字訊息的騷擾,不涉及暴力之犯罪情節,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在於發洩自身不滿情緒、犯罪手段尚屬和平、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有限,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為自由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0790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為陳鈞肇之前配偶,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核發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禁止A01對陳鈞肇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詎A01於115年1月29日收受上開保護令後,明知該裁定內容,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2月23日20時23分許、同年3月3日23時30分許,陸續以門號0958○○○36○傳送內容:「新小孩記得做全方面的產檢。畢竟他的爸爸遺棄4歲小孩,對四歲小孩不管不顧,他的媽媽要綁著不讓爸爸有時間陪舊小孩,做了這些事情,怕天道有輪迴,你們新小孩會不會有什麼隱患,善意提醒做好產檢唷,希望你的新小孩長大遇到跟你一樣的男人」、「你自己難道沒有能力分配自己跟應召女的時間嗎」、「如果生了個身心不健全的孩子,可能你就得一輩子照顧殘疾人士」、「以後生的小孩也不會健全到哪可能會有智能缺損吧祝福你」之簡訊予陳鈞肇,以此方式對陳鈞肇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陳鈞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陳鈞肇之調查筆錄、告訴人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脆弱家庭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員警之職務報告(參第21頁、第31-51頁)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