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俊荃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0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11月7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益民商圈K3地下1樓之男廁內,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場域,全身裸露並自我撫慰其男性生殖器,為滿足性慾之自慰舉動,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A02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所載所載時、地,全身裸露並自我撫慰其男性生殖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犯行,辯稱:我只是想抒發壓力,沒有想讓其他人觀賞,我不清楚這樣會構成犯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4年11月7日16時30分許,在上開屬於公共場所之公
共廁所內,全身裸露並自我撫慰其男性生殖器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照片附卷可佐(偵卷第7、13至15頁),上開犯罪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可參)。另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例如個人暴露其性器官之行為,只要係公然為之者,適足以當之為本罪之公然猥褻之行為。申言之,該猥褻之行為,凡屬引起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身體動作,皆包括在內,例如公然裸露全身、露出下體等行為即屬之。又所謂「意圖供人觀覽」,係指行為人進行公然猥褻行為之目的係意在提供他人觀看之機會,而非以實際上確有他人觀看為必要。
㈢查被告係於商圈男廁公共空間全身裸露並自我撫慰其男性生
殖器,該地點係不特定得自由出入之處所,屬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無訛,且被告對於公廁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偵卷第51頁);又被告係於男廁公共空間以全身裸露之狀態走動並撫慰其生殖器,並非隱密之可上鎖廁所內,且偶有站立於公廁門口(門為開啟狀態)身體朝向外方之舉動,有監視器畫面照片在卷可稽。綜合上開證據所示,足認被告顯有供人觀覽及使不特定多數人見聞其上揭客觀行為之意圖,且該行為不僅足以滿足被告自身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公然猥褻行為無訛。顯見被告所辯,純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
僅為滿足個人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感受,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廁內裸露、撫慰生殖器並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亦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自陳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