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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19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偵字第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扣案之有機肥料(毛重4.911公斤)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A01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5至6行:「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記載,應更正為:「小反芻獸疫」、第9行:「113年12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2月4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非法輸入

應施檢疫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一荃順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人員,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關而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

施檢疫物,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國內動物及人民之健康,且對主管機關管控、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造成潛在危害,所為殊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非法輸入之物數量非鉅,且幸為海關人員即時查獲,尚未生嚴重危害。兼衡被告犯罪情節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技術學院汽修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他卷第5頁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法院固不得再予諭知沒收,然本案查獲扣案之有機肥料(毛重4.911公斤),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認定業經主管機關依法為沒入處分,而該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撤緩偵字第135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竟基於非法輸入禁止輸入應施檢疫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在中國大陸「淘寶網」,以新臺幣60元之不詳價格,向業者購買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口蹄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中國大陸所產出之精選羊糞有機肥(毛重4.911公斤),並提供個人姓名、電話及地址予集運廠商將上開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寄送來臺。嗣經一荃順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13年12月3日,以A01為收貨人,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內蒙古發酵純羊糞有機肥」1批(報單號碼:BY13455JRJMX,主提單號碼:IPZ0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旋遭高雄關派員臨場檢驗發現其內裝有純羊糞發酵有機肥等物將之扣押,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調查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有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114年2月6日防檢高政字第1142052383號函、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業務二組113年12月24日(113)高業二萬海快字第319號答覆聯絡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淘寶訂單擷圖、陳述意見書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違反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擅自輸入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 1 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