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刪除。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038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曾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依性侵害防治法第32條規定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並經臺中市政府分別以民國114年7月29日府授衛心字第1140220070號函,通知A01應於114年8月14日17時許,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以臺中市政府114年8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40250692號函,通知A01應於114年9月18日17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大樓1樓團體治療室(下稱本案治療室)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A01知悉其應依期至本案治療室,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惟未遵期報到,經臺中市政府於114年9月25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40294838號函通知A01提出書面陳述意見,A01仍未遵期履行,經臺中市政府多次電聯A01,A01亦拒絕接聽電話,臺中市政府遂依性侵害防治法第50條規定,以114年10月30日中市衛心字第1140133675號函,處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詎A01於接獲上開行政裁處書而知悉其內容後,屆期仍拒不履行。因認被告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經限期履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屆期仍不履行罪嫌。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452號緩起訴處分書、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2月2日行政處分書、臺中市政府分別以114年7月29日府授衛心字第1140220070號函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114年8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40250692號函暨送達證書、114年8月14日性侵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114年9月18日性侵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5日府授衛心字第1140294838號函1暨送達證書、聯繫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0月30日中市衛心字第1140133675號行政處分書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2月8日中市衛心催字第1140133675號行政罰鍰催繳通知暨送達證書、114年12月11日性侵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經限期履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屆期仍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廖云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