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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12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2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晉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晉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

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足成立。所稱之「毀棄」,係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之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所稱「損壞」,係指損害、破壞物之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所稱「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楊晉維故意持不詳之人置放店外之廣告立牌、告示牌朝櫃檯丟擲,並砸毀櫃檯玻璃及放置在櫃檯之物品,致告訴人蕭瑞森經營之飲料店外招牌、地板磁磚、椅子、櫃檯玻璃、電腦螢幕、發票機、載具機及插座破損,均無法再為通常使用,已然使上開物品喪失通常效用而損壞之,堪認被告所為與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之物品之構成要件相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僅因對

於飲料口感未合其意,竟恣意持他人廣告立牌、告示牌朝告訴人櫃檯丟擲,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實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酌以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惟雙方未能達成調解,迄今亦無法取得告訴人諒解,兼衡被告過去曾有過失傷害、販賣毒品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5頁),素行不良,暨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2570號偵查卷宗第23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曼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570號被 告 楊晉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晉維因飲料口味對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TEA TOP第一味」太平東平店店長蕭瑞森有所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1日20時21分許,持上開店外放置之廣告立牌、告示牌朝櫃台丟擲,並砸毀櫃台玻璃及放置在櫃檯之物品,致上開店家外招牌、地板磁磚、椅子、櫃台玻璃、電腦螢幕、發票機、載具機及插座等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蕭瑞森。

二、案經蕭瑞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及委由江秀卿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晉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瑞森、證人黃崇瑜、證人鄭宇廷於警詢時及告訴代理人江秀卿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恫稱:如果再開店就砸店等語(下稱本案言論),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被告雖有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糾紛,然被告否認有為本案言論,再經檢視卷附現場監視器影像與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影畫面及說明,並未見被告有為本案言論,是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別無旁證,實難徒憑告訴人片面陳詞,而逕認被告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責。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 日 檢察官 鐘曼綾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