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4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中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9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告訴人
少年A(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本案發生時,固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乙節,此觀其年籍資料自明,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犯本案犯行時確實知悉告訴人為少年,因認被告未有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之犯意,自毋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行為時已經成年
,應知不得任意拿取他人財物,竟於前揭時地,以徒手方式竊取本案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所為當有非是,惟考量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手段平和,又終能坦承犯行,目標自行車業經員警查扣並發還告訴人(詳後述),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降低;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國中畢業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41頁),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竊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1輛,業經警方尋獲並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臺中市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9、53-5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9228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5年4月27日7時3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軍臺中總醫院前,見黃○維(未成年,姓名、年籍詳卷)所有放置在該處之電動輔助自行車1輛(價值約新臺幣3萬元)未上鎖亦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方式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騎乘該電動輔助自行車逃逸離去,嗣黃○維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通知A03到場說明,復由其協同警員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尋獲並扣得上開號電動輔助自行車1輛(已發還黃○維領回),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維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查獲現場、贓物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1輛,已由被害人黃○維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