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忤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2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依托咪酯成分及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壹顆沒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4款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托咪酯係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再於115年6月25日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被告於115年5月間持有含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時,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尚未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說明,此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被告自115年5月9日13時18分前某日起,至115年5月9日13時18分為警查獲時止,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具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僅論以單純一罪。
㈢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完畢情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中,有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均屬毒品相關犯罪,罪質相近,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經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後,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使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
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之煙彈1顆而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警詢時即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期間長短、數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煙彈1顆,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之成分等情,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511D068)及扣案物照片等(見毒偵卷第103至106、107、181、111頁)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存放上開毒品之煙彈殼,係用以包裹毒品,防止裸露、逸出或受潮,並便於持有、攜帶,其上復沾黏毒品成分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上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沁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5年度偵字第42760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毀損、毒品、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5月、4月(2次)、2月、3月、3月、2月,嗣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8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其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業均於115年6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5年5月9日上午7時46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115年5月9日下午1時18分許,A01因無力支付車資仍搭乘計程車,經該計程車司機將其載往警局報案(涉嫌詐欺得利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復經警附帶搜索而在其所穿著之鞋子鞋底內,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尚未入庫),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警員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511D068)、鑑定人結文、現場查獲照片、毒品初步檢驗照片 被告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之事實。
二、按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所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於被告為上開行為時,係列第二級毒品,嗣於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函公告改列第一級毒品,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揆諸前揭說明,其於行為時持有含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毒品煙彈僅屬第二級毒品,尚非第一級毒品,乃事實認定層次,不涉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被告因前案執行完畢,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猶未認知毒品之違法性及危害性,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仍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前揭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成分煙彈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