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韻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9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之自白書影本1張」、「告訴人即統一超商逢辰門市之店長A02於114年12月8日提供之統一超商逢辰門市失竊商品明細暨價格1份」等件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自
身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自無足取,且被告曾因竊盜案件,遭本院判處拘役50日,素行非佳,惟考量被告於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不願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等語(見偵卷第67頁),被告並已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71頁),兼衡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並衡酌被告具有中度身心障礙資格(第1類),此有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見偵卷第25頁)在卷可佐,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需照顧小兒子、身體狀況不佳(見偵卷第19、22、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上述沒收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反之,若犯罪行為人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賠償其部分損害,但若其犯罪直接、間接所得或所變得之物或所生之利益,尚超過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者,法院為貫徹前揭新修正刑法之理念(即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仍應就其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部分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民事和解與刑事沒收犯罪所得係屬二事,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此和解金額不能拘束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其和解金額低於犯罪所得金額之差額部分,或和解後尚未履行給付之部分,仍屬犯罪行為人所保有之犯罪所得,原則上應予沒收,不能視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而謂不得沒收。惟上開差額部分或尚未履行之給付,在個案上可視具體之和解內容或實際履行狀況等情,審酌有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過苛情形而裁量不為沒收,自不待言。
㈡經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犯本案之犯
罪所得,然本院考量告訴人明確表示:被告已於114年10月24日以新臺幣1000元現金賠償告訴人,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不願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等語,此有114年12月8日和解書、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各1份(見偵卷第67、71頁)存卷可參,堪認告訴人就此間差額,同意免除被告之賠償責任、不再追究,可認被告不再享有犯罪利得,司法既為尋求衡平於訴訟當事人間權益之保障,故本院認就本案再為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和解金額及被告犯罪所得之差額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紅豆紫米湯 1個 49元 2 花生薏仁湯 1個ˉ 59元 3 紅豆薏仁湯 1個 49元 4 摩摩喳喳 1碗 59元 5 冷凍鱸魚片 3個ˉ 657元 6 麥萃飲料 1瓶 29元 7 麥香綠茶 2瓶 30元 8 麥香奶茶 1瓶 15元 9 原萃玉露 5瓶 145元 10 原萃烏龍 1瓶 29元 11 午後時光奶茶 2瓶 50元 12 麥香紅茶大瓶裝 1瓶 25元 合計1196元 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