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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2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蕭淑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5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保濕精華液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03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逾七旬,並非毫無社

會經驗及歷練之人,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及考量被告係徒手竊取,犯罪情節未臻嚴鉅;暨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已退休、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保濕精華液1瓶,為其犯罪所得,已開罐使用,而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見偵卷第72頁),依上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5510號被 告 A0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7日13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大鵬店內,徒手竊取該店經理A02所管領價值新臺幣(下同)499元之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液1瓶得手後藏放於口袋,僅結帳1罐調味乳之價金,其準備離去時觸動防盜門警鈴,引起店員注意出面阻止,並要求其取出未結帳商品,其當場辯稱已完成結帳,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A02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現場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始循線通知A003到場說明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照片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