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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20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月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921號、第22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月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6「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張月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德安分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徒手竊取商品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放入自備之手提袋,並僅將其他商品結帳,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商品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6,020元)。嗣家福公司員工趙玉琪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委由趙玉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月華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11921卷第15至18、91至93頁,偵22288卷第15至18、71至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趙玉琪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見偵11921卷第19至22頁,偵22288卷第19至22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賣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5張、物品交易明細表6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影像光碟(見偵11921卷第13、25至49、51至53、59、61、6

3、105頁光碟片存放袋)、員警職務報告書、賣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4張、物品交易明細表6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22288卷第13、23至35、37、頁),且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確認,監視器影像中實施竊盜行為者為其本人無訛(見偵11921卷第16、92頁,偵22288卷第16、72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張月華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年齡為69歲,不思循正規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多次竊取他人之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當;惟慮及被告實施竊盜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書內容履行完成,有公務電話紀錄、告訴人刑事撤銷告訴狀、和解書等在卷為憑(見本院中簡卷第39、41、43至44頁);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11921卷第15頁警詢筆錄首頁之受詢問人欄位所載),另提出因患病需長期接受治療、服藥之證明(見本院中簡卷第23至3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且仍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也因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在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執行刑者,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6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相同,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盱衡被告所犯竊盜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57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因短於思慮而犯本案多次竊盜犯行,固非可取,然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罪情節尚未至無可原宥之程度,且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成,經此警、偵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確實記取教訓,日後注意行止,考量其犯行對社會仍有危害,應課予一定之負擔,以資警惕,且參酌被告法治觀念不足,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免再觸犯刑責。就附負擔緩刑部分倘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該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七、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各次竊盜犯行(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所分別竊得之物品,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原應依法均宣告沒收,然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依約給付告訴人5萬元,顯已填補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失,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顯屬過苛,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十、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 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編號 時 間 商 品 金額 罪 刑 1 115年1月9日2時20分許 桂格顆粒燕麥1瓶 55元 張月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進口綠無籽葡萄1盒 176元 花樣器皿碗2個 278元 藏鮮密封收納袋2個 69元 醫療用口罩1盒 99元 合計:677元 2 115年1月10日2時14分許 花雕牛肉乾2包 376元 張月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選高山烏龍茶1罐 800元 履歷栗子南瓜1顆 99元 板腱牛排2盒 580元 日式陶瓷碗2個 98元 3M舒適口罩2盒 258元 醫療口罩1盒 99元 合計:2,310元 3 115年1月11日2時10分許 呂韌香氛洗髮精1瓶 499元 張月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桂格顆粒燕麥1瓶 55元 進口櫻桃1盒 229元 水霧噴瓶1個 79元 3M舒適口罩1盒 129元 合計:991元 4 114年12月30日2時10分許 防水透氣繃1組 219元 張月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進口藍莓2盒 358元 3M除菌除溼超值包1包 358元 合計:935元 5 115年1月1日2時50分許 DF逆齡換黑洗髮 319元 張月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好來超氟多校護理牙膏 149元 網狀繃帶3號 10元 FAMILY網狀繃帶4號 10元 合計:488元 6 115年1月13日2時30分許 丸莊丸膳純釀醬油 250元 張月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金頂4號電池8粒裝 135元 金頂3號電池8粒裝 135元 永猷醫療用口罩 99元 合計:619元 遭竊商品價值總計:6,02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