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東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未能忠實履行職務責任,遽利用於瑞聯天地社區擔任夜班機動保全人員之機會,侵占社區住戶所交付之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並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有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係利用保全之職務之便趁夜班值勤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手段及犯罪動機等犯罪情節。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調)解或予以賠償等犯後態度及損害填補。末參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1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不於判決中詳載,卷宗簡稱如附表),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為本案業務侵占犯行所取得之新臺幣(下同)4萬4,73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黎育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卉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偵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3372號卷 偵緝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1889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卷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5年度偵緝字第1889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為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士達公司)派駐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瑞聯天地社區」之夜班機動保全人員,負責保管社區代收之款項。詎其為清償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15日22時21分許,利用值勤夜班職務之機會,擅自以鑰匙打開「瑞聯天地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之警衛桌抽屜,將其所管領之抽屜內現金(含團購代收款項)共計新臺幣4萬473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即擅離職守離去。嗣早班保全於交班時未見被告,且發現現金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經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瑞聯天地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汪碧涵委由李惠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惠文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且有勤務日誌、名稱「117-3-1曉雲の團~澎湖阿東花枝系列~」之團購代收款項明細、瑞聯天地B區委託轉交現金或物品登記簿、瑞聯天地B區115年1月份出勤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供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