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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3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3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凱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A02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最後可能履行作為義務(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時點,應為本案保護令所諭知其應完成處遇計畫期限屆滿之日,主管機關在該日之前,縱曾去函通知被告接受處遇,僅具督促被告按時履行作為義務之作用,被告如未按時前往,亦不足以直接實現違反保護令罪之構成要件,是以被告此部分犯行須至本案保護令所諭知應完成處遇計畫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處遇計畫時成立犯罪,屬單純一罪,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其應於民國114年11月9日前完成12週之認知輔導教育,卻消極以對,未遵期在保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藐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亦有違家庭暴力防治法防免家庭暴力再度發生之立法目的,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見偵卷第92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介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604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對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A02應於112年12月8日15時30分,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6樓,接受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先期安排之認知課程,且應於114年11月9日前完成12週之認知輔導教育。嗣經臺中市政府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通知A02至指定機構接受處遇計畫,惟A02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均未至指定地點報到,亦未請假或主動聯繫主管機關,最終未於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已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2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如附表所示文號之公文、臺中市政府送達證書、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112年12月8日家庭暴力相對人法院登記報到行前課程簽到表、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個案聯繫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附表:

編號 文號 報到時間 通知方式 ㈠ 臺中市政府112年11月28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351643號函 112年12月19日 ⒈送達至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街000號(寄存送達)、居所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家人簽收)。 ⒉員警於112年12月3日當面告知A02。 ㈡ 臺中市政府113年3月19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69198號函 113年4月2日 ⒈送達至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街000號(寄存送達)、居所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家人簽收)。 ⒉員警於113年3月25日當面告知A02。 ㈢ 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1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360295號函 114年1月7日 ⒈送達至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街000號(寄存送達)、居所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家人簽收)。 ⒉員警於113年12月17日電話告知A02。 ㈣ 臺中市政府114年4月7日府授衛心字第1140089604號函 114年4月29日 送達至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街000號(寄存送達)、居所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寄存送達)。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