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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4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4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呈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呈恩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兔子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曾呈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所犯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犯後僅坦承客觀事實,未與告訴人陳友龍調解成立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竊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3頁被告之詢問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2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竊得之白色兔子1隻,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114年10月8日竊得之灰白色兔子1隻,已交由員警查扣並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卷第43頁),此部分犯罪所得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528號被 告 曾呈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呈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14年10月2日5時37分許、同年月8日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民宅旁,徒手竊取陳友龍所有飼養於該處圍欄內之白色、灰白色兔子各1隻【各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5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陳友龍察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通知曾呈恩至警局製作筆錄,由其主動交付兔子1隻供警方查扣(已發還與陳友龍),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友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曾呈恩經本署傳喚未到庭陳述。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拿取上揭兔子2隻等事實,惟辯稱:伊心神喪失,憂鬱症又發作,長期治療到現在沒好才會偷,伊覺得兔子應該送到動保處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友龍於警詢時指訴歷歷,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等附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時點既能騎乘機車外出,且重複至相同處所竊取兔子,足認其所辯其心神喪失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所竊得之兔子2隻,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已發還兔子1隻與告訴人陳友龍,此部分不聲請宣告沒收,另外未返還之兔子1隻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芳萍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