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4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國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國鍾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用具(含麻將牌、牌尺、風骰)壹副、監視器鏡頭及轉接器各壹個、圓形籌碼叁拾捌個、卡片籌碼柒拾伍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理由如下所述:被告賴國鍾違法經營麻將賭局,助長社會賭博風氣非輕,惟考量被告犯罪期間,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況政府現已同意經營部分彩券,社會情況亦有所改變,暨其學經歷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詳見偵查卷宗第31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沛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766號被 告 賴國鍾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國鍾意圖營利,基於反覆、繼續實施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14年11月間某日起,以手機方式招攬、聯繫賭客,並提供其不知情之女友邱碧珠在臺中市○○區○○街00號承租之租屋處,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由賴國鍾提供其所有麻將用具(含麻將牌、牌尺、風骰)1副為賭具,其賭博方式:由賭客輪流做莊,以每底新臺幣(下同)500元,1臺100元,每人持16張牌,1將4圈輪流做莊,依序取牌再將牌打出,依據排列組合決定胡牌,如賭客胡牌,放槍者需支付1底加胡牌台數的總和之賭資給胡牌者,如自摸時賴國鍾可向自摸者抽頭200元,每一將抽頭金最高800元,並由賴國鍾提供水跟食物,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14年12月24日16時4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雷明賢、呂惠娟、陳武林、張正崑在場賭博(均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並扣得麻將用具(含麻將牌、牌尺、風骰)1副、監視器鏡頭及轉接器各1個、圓形籌碼38個、卡片籌碼75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國鍾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雷明賢、呂惠娟、陳武林、張正崑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共7張在卷可稽,復有麻將用具(含麻將牌、牌尺、風骰)1副、監視器鏡頭及轉接器各1個、圓形籌碼38個、卡片籌碼75個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14年11月間某日起,意圖營利,持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應為包括一罪。被告以單一經營賭場之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麻將用具(含麻將牌、牌尺、風骰)1副、監視器鏡頭及轉接器各1個、圓形籌碼38個、卡片籌碼75個,均為被告所有提供予賭客使用,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故上開扣案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察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