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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5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5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麗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7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李麗娟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電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麗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以不法手段竊取他人之物,欠缺對他人物品所有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已將竊得之物返還予被害人呂勝崴,被害人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3.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致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偵卷第1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部分:被告於本案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雖於偵查中未坦承犯行,然已返還竊得之物,且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業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信被告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是以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斑葉馬茶花2株,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已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棠股

115年度偵字第1078號被 告 李麗娟 女 7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麗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呂勝崴所有種植在盆栽內之斑葉馬茶花2珠(價值新臺幣150元,已合法發還),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嗣呂勝崴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麗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看植物很漂亮,本來只是摸摸,不小心被我連根拔起,所以才帶回家種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呂勝崴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照片暨光碟及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