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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6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韋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獲取所需,

貪圖一己之私,趁被害人A02未查,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置之GUCCI牌肩背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背包內有尿布1包、濕紙巾1包、小孩衣物1件、水杯1個,前揭物品價值總計3萬1,000元),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其前有妨害自由、侵占、妨害風化、詐欺、竊盜等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速偵卷第13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查,本案GUCCI牌肩背包1個(背包內有尿布1包、濕紙巾1包、小孩衣物1件、水杯1個),屬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速偵卷第61頁)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521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25日18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B1美食街之座位區,趁A02離開座位之際,徒手竊取A02所有,放置在其座位椅子上之GUCCI牌肩背包(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背包內有尿布1包、濕紙巾1包、小孩衣物1件、水杯1個,前揭物品價值總計3萬1000元,前揭物品均已發還A02),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A02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為警在前址1樓查獲A03,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擷取照片8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之上開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柯學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