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6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柏寬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4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2所為,係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6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物流業者輸入醫療器材,為間接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有害衛生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安全性之審核控管)及輸入數量,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按查獲之不良醫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國外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經認定為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章「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8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是本案查獲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一次性使用無菌胰島素注射器100支,自應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4599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不得意圖販賣或供應而輸入醫療器材,竟意圖供應,基於輸入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間之不詳時日,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站購買「一次性使用無菌胰島素注射器」100支,並於114年6月23日委由不知情之玖航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芳香劑」1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CE//14/0I6/FH516,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以此方式輸入上開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人員吳文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技佐林町餘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4年7月1日函及所附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通關疑義及權責機關答復聯絡單、上開「一次性使用無菌胰島素注射器」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檢察官 屠元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金玫所犯法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