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7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怛蔚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A02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毆打A03,致A03左臉部、左手腕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應補充「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坐壓在A03受傷之腿上,徒手毆打A03,致A03左臉部、左手腕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偵查中羈押訊問與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竟變本加厲,違反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為騷擾之命令,於案發當日飲酒並毆打告訴人A03,致告訴人向本院表示擔心已受傷腿部將因此傷害加深而難以康復,並希冀被告能安置於全天候管制之照護機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且告訴人於警詢時稱非僅一次遭受被告攻擊,足見被告此舉已侵害告訴人之身體,並動搖家庭成員間生活之安穩秩序。被告雖有身心障礙及相關疾病,然其暴力行為實非偶發,告訴人為被告母親,因身體狀況欠佳,無力自我防衛或有效制止,倘被告未受拘束而再度飲酒,即可能對告訴人施以暴力侵害,危險仍將再度發生。被告既曾受本院暫時保護令之告誡,仍未能遵守,顯示其對法律規範之遵循能力不足,難以期待僅憑口頭約制、責付及現有社會福利資源之介入,即能有效防止其施暴,告訴人將持續處於高度不安與危險之狀態。是以,本院認科以被告一定刑罰,除係實現對被告之應報外,亦藉由一定期間之隔離,使告訴人及既有社會福利支持體系得以暫時脫離高壓風險環境,進行合理調整及復原,以利後續有效進行對被告相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重行使被告與社區融合,末再衡以被告原照護機構主任所陳之意見,及被告自述之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3316號被 告 A02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3 (在押)
選任辯護人 薛力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為A03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A02前因對A03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98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禁止A02對A03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不得對A03為騷擾行為;本案保護令已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115年2月26日19時8分許,告知A02裁定內容而為執行。詎A02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3月6日18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3住處,因酒後與A03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毆打A03,致A03左臉部、左手腕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A0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坦承不諱,復有告訴人A03於警詢指訴綦祥,並有臺中地方法院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及現場及受傷照片5張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