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8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5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證據及理由部分如下:
㈠證據部分:扣案物照片3張(見偵卷第88至89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10日中檢原直政114偵55797字第026151號函(見本院卷第2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115年7月15日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25頁)各1份。
㈡理由部分: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上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又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自己犯該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因之,須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所犯該條項所列之罪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減免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偵查機關未因被告A02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乙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上開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上開員警職務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21、25頁),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尚屬不符,無從依該規定予以減刑。然被告積極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偵查,查緝另案賴禹縉涉嫌販賣毒品案乙情,本院於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推動禁毒保健政策,竟非法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持有數量逾立法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之刑罰標準,容有危及社會正常秩序風險性存在,雖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且配合警方查緝另案販賣毒品案件,暨其個人學、經歷及生活經濟情況(詳見偵卷第93、125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⒊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第
三、四級毒品,係就查獲施用或單純持有特定數量者而言,蓋此等行為並無刑罰效果,而係行政罰處罰。倘行為人經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純質淨重逾5公克(實際重量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且其包裝第三級毒品之瓶罐、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與毒品析離,亦屬違禁物,雖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諭知沒收。又鑑定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晉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之香菸1包(共計102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A09D092)成分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 送驗數量:1包(102支) 總毛重:98.36公克 扣押物品編號:證物袋編號A1 外觀描述:香菸,取1支檢驗 實驗室編號:5A09D092 淨重:0.7499公克 取用量:0.0595公克 餘樣量淨重:0.6904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A09D092)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11月20日(報告書編號:欣毒量5A09D092)純度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 送驗數量:1包 總毛重:9.36公克 扣押物品編號:B1 外觀描述:白色結晶 實驗室編號:5A09D093 淨重:8.5280公克 取用量:0.0436公克 餘樣量淨重:8.4844公克 推估總淨重:8.5280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度:86.7% 純質淨重:7.394公克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A09D092)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11月20日(報告書編號:欣毒量5A09D092)純度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 送驗數量:1罐 總毛重:8.76公克 扣押物品編號:C1 外觀描述:白色結晶 實驗室編號:5A09D094 淨重:2.2435公克 取用量:0.0483公克 餘樣量淨重:2.1952公克 推估總淨重:2.2435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度:86.2% 純質淨重:1.934g【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579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愷他命(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凌晨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超級巨星自助式KTV 經貿旗艦店」,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向綽號「三隻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公克。嗣於114年9月26日21時5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12號房執行臨檢勤務,經徵得A02同意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102支(總毛重98.3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1罐(純質淨重共9.328公克)、K盤3個等物,因而查獲上情(A02另涉犯轉讓毒品罪嫌,為警另案移送偵辦)。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宇程、白奕恩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含有愷他命成分之香菸102支(總毛重98.36公克)、愷他命1包及1罐(純質淨重共9.328公克)、K盤3個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扣案毒品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及純度鑑定報告書(原樣編號:D00000000號)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102支、愷他命1包及1罐,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宛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