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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簡字第 8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婉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書屬應公示之文書,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即代號AB000-H114551成年女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事項,僅記載代號或代稱,不予明白揭露,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㈡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間、地點,先以左手從告

訴人後方搭肩擁抱告訴人,之後又以雙手環抱方式從告訴人右側擁抱告訴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關係,

卻不思尊重告訴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對告訴人為性騷擾犯行,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權,並致其身心受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與告訴人調解意願,但依其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告訴人提出之調解方案,是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與之試行調解,有本院訊問筆錄、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9頁);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93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B000-H114551(民國8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同為在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之某社區(地址及社區名稱詳卷)服務之同事。A03於民國114年9月28日10時25分,飲酒後至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之上開社區管理室(正確地址詳卷),找正在櫃臺內工作之甲女聊天。詎A03竟意圖性騷擾,基於乘人不備擁抱他人之接續犯意,於同日10時32分許,靠坐在甲女所坐椅子扶手,趁甲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從甲女後方搭肩擁抱甲女,經甲女往左側閃躲A03始放手。嗣A03走出櫃臺,於同日10時50分許再度走入櫃臺,並趁甲女不及抗拒之際,從坐在椅子上之甲女右側以雙手環抱方式擁抱甲女。嗣經甲女表達拒絕,A03始罷手離開。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3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去找告訴人甲女之事實,惟辯稱:其有喝酒,記憶片片段段,不太記得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於警詢指述甚詳,復有社區櫃臺監視器光碟乙片及光碟擷取照片22張在卷可稽。又依光碟擷取照片所示,被告確有擁抱告訴人,且告訴人有閃躲後,被告仍再度以雙手環抱方式擁抱告訴人,足認被告係乘告訴人不備而擁抱告訴人,且有性騷擾之意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而擁抱他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檢察官 劉志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爰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