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8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鴻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因傷害、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
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在卷為證,是其於上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上開案件與本案罪質迥異,難認其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有何特別惡性,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僅量刑時一併審酌其上開前科素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非法持有本案毒品,
助長毒品氾濫,並欠缺法治觀念,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P41)暨其前科素行(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之鑑定資料在卷可稽(見核交卷P11),又毒品包裝袋與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是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毒品果汁包2包(總毛重4.22公克,含包裝袋) 參見毒偵卷P59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P129之114年度安保字第205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核交卷P8至11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及純度鑑定報告 2 綠色錠劑1包(內含2顆錠劑,總毛重2.31公克,含包裝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筠股
115年度偵字第5807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傷害、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悔改,其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月17日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外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胖子」之人取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錠劑1包(內含2顆)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2包後持有之。嗣於同年3月17日20時38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永利街與長億九街路口處,因疑似吸食K菸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前開毒品(檢驗結果如附表),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案毒品照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9日成份鑑定報告暨114年5月8日純度鑑定報告各2份。 佐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錠劑1包(內含2顆)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2包(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2055號),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被告雖於警詢中供述其施用之毒品係向暱稱「胖子」之人取得,然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來源之資料,是本件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檢驗結果 1 白底哈密瓜圖案毒品果汁包2包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316公克) 2 淡綠色錠劑1包(內含2顆)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取其中1顆檢驗,驗餘淨重1.913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