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9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守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人別欄 被 告 曾守憶 被 告 曾守億 2 主文欄第一項 曾守憶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守億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第8行至第11行 曾守憶將身上愷他命1罐(曾守憶所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交警方扣案,隨後再於曾守憶隨身包包內扣得上開MDMA藍色錠劑1罐(驗餘淨重0.6015公克),而查悉上情。 曾守億將身上愷他命1罐(曾守億所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交警方扣案,隨後再於曾守億隨身包包內扣得上開MDMA藍色錠劑1罐(驗餘淨重0.6015公克),而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