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9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翰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3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0列「復再向警員劉宇峻表示要上銬」之記載,應更正為「復再經警員劉宇峻表示要上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㈡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先後對員警施暴
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明知員警依法執行通
緝犯逮捕職務,仍以拉扯等方式對員警施暴,妨害員警執行職務,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P37)暨其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前科素行(見本院卷所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3207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因另案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警員劉宇峻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8時59分許,前往A01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15號之居所,執行通緝犯逮捕,詎A01明知警員劉宇峻依法執行職務中,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先拒絕與警員劉宇峻前往警局,警員劉宇峻在該址門外表示要上銬並跟著A01進入屋內,A01見狀,即徒手抓住警員劉宇峻之衣領施以強暴,劉宇峻要求A01將手放開,A01先是拒不放抗,後經妻賴思妤勸說,A01始鬆手放開,警員劉宇峻遂等候A01穿上長褲、鞋子並走出門外,復再向警員劉宇峻表示要上銬,詎A01竟拒不上銬,再次與警員劉宇峻發生拉扯,而以上開方式對於警員劉宇峻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而妨害公務之執行,後經其妻賴思妤勸說,A01始停手,警員劉宇峻因而受有右顏面擦傷(抓傷)、前頸部擦傷(抓傷)、左手肘挫傷、左前臂擦傷等傷害(所受傷害,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二)證人即警員劉宇峻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三)警方之密錄器檔案光碟1張(同警詢光碟)暨檔案擷圖照片6張、譯文1份。(四)警員劉宇峻受傷照片2張。(五)警員劉宇峻之受損手錶照片1張、外套破裂受損照片1張。(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55人勤務分配表1張。(七)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