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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交簡字第 11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11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葱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15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黃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於駕車肇事後並未協助被害人就醫或報警,亦無留下聯絡方式即逕自離去,實應予非難;2.犯後已坦承犯行(過失傷害部分已據告訴人郝芷萁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3.兼衡其駕駛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致告訴人受傷之程度,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參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部分: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足見其尚有悔悟之心,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其上開所宣告之刑,應認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1517號被 告 黃 葱上列被告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葱於民國115年3月20日6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烏日區大同路往民族街右轉行駛,原應注意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依當時之天候、路況及視距,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有郝芷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同路段朝同方向往民族街右轉行駛,黃葱騎乘機車遂不慎擦撞郝芷萁騎乘之機車,致郝芷萁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膝蓋擦挫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據郝芷萁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詎黃葱於事故發生後,非但未協助郝芷萁就醫,亦未留下可資聯絡之方式,竟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郝芷萁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葱對於涉有上開罪行,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郝芷萁之指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檔案光碟及監視器畫面擷圖、茂源診所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

三、請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足憑,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及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從輕量刑,且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並請斟酌告訴人偵訊時之意見,對被告從輕為緩刑條件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元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莉恩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