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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交簡字第 1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1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承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896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A0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A01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龍井區某路旁,吸食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施用愷他命1次後,於尿液所含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均已逾行政院公告之100ng/mL情形下,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2時12分許,A01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王○涵(真實姓名詳卷),違停在臺中市○○區○○路0號旁,見警方旋即駛離,警方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攔查,且目視發現駕駛座車門旁有K菸2支,A01再交付K盤1個予警方。警方徵得A01同意於同日23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檢出濃度值分別為340ng/mL、837ng/mL,而查悉上情(A01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經警另依法裁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王○涵於警詢證述在案,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密錄器影像擷圖、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㈡被告駕駛車輛為警攔查後,警方目視發現駕駛座旁放置K菸2

支,有職務報告書、警詢筆錄在卷可查,堪認員警已有合理依據懷疑被告涉有本案犯行,應無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會影響人之意識,降低駕駛人之專

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竟仍於施用毒品且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逾公告值之狀態下,貿然搭載他人駕車上路,顯然漠視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殊值非難。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節,再酌以其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與被告於警詢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K菸2支及K盤1個,雖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追訴被告施用毒品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而駕車之行為,並非處罰其施用毒品之舉,是難認前開扣案物為被告犯本案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