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 21910號、第3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就附件犯罪事實一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毒品係向微信暱稱「五條悟」之人購買,不知道其真實姓名聯繫方式等語(見偵21910卷第27頁),自難認本案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更無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肆意多量持有,知悉毒品成分對人之意識狀況、控制能力具有影響,且可能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施用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所為應予以非難,並參酌犯後承認犯罪之態度、素行,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油漆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21910卷第19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臺中市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等附卷可稽(見偵21910卷第71至81、147至163、175至187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裹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為被告另案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所用,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K他命 5瓶 1.台中地檢114安保1957號編號1 2.見偵21910卷第176、180頁鑑定報告: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毛重70.96公克,取1瓶檢驗前淨重8.9554公克,該瓶檢驗後淨重8.9084公克,純度82.5%,推估5瓶純質淨重32.085公克。 2 K他命 10包 1.台中地檢114安保1957號編號2 2.見偵21910卷第177、181頁鑑定報告: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毛重30.42公克,取1包檢驗前淨重3.8186公克,該包檢驗後淨重7.7824公克,純度83.9%,推估10包總淨重23.753公克。 3 K他命捲菸 1支 1.台中地檢114安保1957號編號3 2.見偵21910卷第178頁鑑定報告: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毛重4.64公克,檢驗後淨重0.5850公克。 4 蘋果圖樣毒品咖啡包 24包 1.台中地檢114安保1957號編號4 2.見偵21910卷第185、187頁鑑定報告: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取1包檢驗,純度4.6%,推估純質總淨重3.576公克。 5 旺字白色毒品咖啡包 12包 1.台中地檢114安保1957號編號5 2.見偵21910卷第187頁鑑定報告: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取1包檢驗,純度7.4%,推估純質總淨重2.590公克。 6 藍色馬力歐圖樣毒品咖啡包 13包 1.台中地檢114安保1957號編號6 2.見偵21910卷第187頁鑑定報告: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取1包檢驗,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0.457公克。 7 綠色哈密瓜錠 5顆 1.見偵21910卷第179、182頁: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檢驗前毛重10.98公克,取1顆檢驗前淨重5.8850公克,該顆檢驗後淨重5.767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0.5%,硝甲西泮純度約0.5%。 8 K盤 1個 台中地檢114保管字7654號【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910號114年度偵字第31709號被 告 A02
選任辯護人 杜鈞煒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3月27日0時14分許,以新臺幣(下同)7、8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五條悟」之人,購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綠色藥錠(俗稱哈密瓜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數量若干後持有之;並於114年4月7日晚間某時,在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內,施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哈密瓜錠及飲用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各1次(A02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另為緩起訴處分);另於114年4月8日23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磨粉後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而A02明知其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故意,於114年4月9日11時許,自上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九路與昌平東八路交岔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查獲,當場扣得A02持有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綠色藥錠5顆(純質淨重各0.02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捲菸1支、愷他命5罐(純質淨重32.085公克)、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23.75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9包(純質淨重6.623公克)、K盤1個等物,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7-胺基硝西泮、7-胺基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麻黃鹼陽性反應,且閾值濃度分別高達927ng/mL、14683ng/mL、4122ng/mL、2280ng/mL、299ng/mL、3767ng/mL、75321ng/mL、5067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被告同意採集之尿液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7-胺基硝西泮、7-胺基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麻黃鹼陽性反應,且閾值濃度分別高達927ng/mL、14683ng/mL、4122ng/mL、2280ng/mL、299ng/mL、3767ng/mL、75321ng/mL、5067ng/mL,有上開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可稽。另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後駕車上路,於114年4月9日12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九路與昌平東八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查獲,此有警員職務報告書、查獲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佐。又被告遭查獲扣案之毒品,經送檢驗,其成分分別係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綠色藥錠5顆(純質淨重各0.029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捲菸1支、愷他命5罐(純質淨重32.085公克)、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23.75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9包(純質淨重6.623公克),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4份、純度鑑定報告3份可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等可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公共危險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公共危險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1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捲菸1支、愷他命5罐(純質淨重32.085公克)、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23.75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9包(純質淨重6.623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