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哲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8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
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施用毒品後,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猶駕駛車輛於道路上,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實有不該,惟尚未有侵害他人權益等情;復審酌被告本案經檢驗尿液,其尿液之愷他命濃度值為551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為1,115ng/mL;兼衡被告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從商、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苢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5年度偵字第3829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友人住處,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放在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年月28日凌晨1時5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住處,於同日凌晨1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未開大燈為警攔查,員警發現濃厚愷他命氣味,當場在車內扣得電子秤1個,先經A02同意唾液快篩後,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再經其同意採尿,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濃度為551ng/mL、1115ng/mL)(A02涉嫌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移送機關依法裁罰),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2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經被告同意採集之尿液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濃度為551ng/mL、1115ng/mL),此有上開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鑑定人結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及車籍資料等可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三級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事。是被告警詢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