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承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9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關於尿液中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代謝物濃度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為:愷他命濃度: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確認檢驗結果呈愷他命(檢出濃度值289ng/mL)及去甲基愷他命(檢出濃度值295ng/mL)陽性反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卷第59頁)在卷可參,被告尿液檢驗結果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將導致精神恍惚而影響注意力及操駕能力,竟心存僥倖,而於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車上路,為警查獲時,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值分別達189ng/mL、295ng/mL,已經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險,並考量被告刑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應認被告素行普通;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普通,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21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9649號被 告 A02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磨碎之後放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此部分由警方另行裁罰),其於施用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施用毒品完畢之同日上午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用小客車自其上開山腳路住處上路。嗣因A02擔任毒品小蜜蜂,於同日14時29分許為警逮捕,經A02同意搜索,在其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之上開車輛內查扣毒品咖啡包26包(美國隊長外包裝,總毛重97.59公克)、毒品咖啡包20包(馬力歐外包裝,總毛重89.56公克)、毒品咖啡包30包(蘋果外包裝,總毛重142.08公克)、愷他命17包(總毛重84.42公克)、哈密瓜錠10顆(總毛重10.42公克)、夾鏈袋1批、薪資袋1批及現金1萬5,500元等物品(涉嫌販賣毒品等罪嫌,另行提起公訴),又經警徵得其同意,於翌(18)日8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檢出濃度:愷他命:189g/mL,去甲基愷他命:295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V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V00000000,愷他命檢出濃度:189g/mL,去甲基愷他命:295ng/mL)、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公告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翁 嘉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