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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交簡字第 7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毓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毓媵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毓媵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無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二)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駕駛車輛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並撞擊他人車輛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三)被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075號被 告 朱毓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毓媵自民國115年5月4日14時許起至同日19時30分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居所內,飲用啤酒逾量,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許,行經臺中市南區復興路1段近復興園路時,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不慎撞及沈家如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林嘉政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蕭淯尹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20時4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毓媵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沈家如、林嘉政、蕭淯尹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2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9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賴謝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品沂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