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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中交簡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交簡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宜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遭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上開犯行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者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偵卷P43)在卷可參,是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且被告於偵查中到案亦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因上開過失駕駛行為,造成本案事故發生,致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應予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但於調解成立後未依約付款(見偵卷P91至92之本院調解筆錄及本院卷附之本院電話紀錄表)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P15)暨告訴人所受傷勢、過失責任比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4年度偵字第37635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13時51分許,駕駛牌照號碼BGU-5883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路2段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東興路2段81號前,欲向左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迴轉,適有A01騎乘牌照號碼NSG-8891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內側車道行駛在A02駕駛之車輛左後方,雙方見狀閃避不及,A01騎乘之車輛車頭與A02駕駛之車輛左後車身發生碰撞,致A01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第五至六創傷性頸椎間盤突出之傷害。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明確,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現場及車損照片共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員自首,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末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12月15日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憑,併考量告訴人之量刑意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12月15日訊問筆錄、本署114年12月17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等情,請酌處適當之刑,並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 葆 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