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原簡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煜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
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已構成累犯。然衡諸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顯有殊異之處,即不應本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否則毋寧係在前案不法與本案關聯性薄弱之情形下,過度評價被告本案犯行。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破壞告訴人A01所管領之物
品,侵害他人財產權,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足徵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犯罪目的、手段、所破壞物品價值,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清潔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620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11月10日15時4分許(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為準),行經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A01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致該車輛左後照鏡斷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A01。嗣A01發覺車輛遭毀損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A02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案發當時喝得很醉,忘記有毀損本案車輛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受損車輛採證照片及警製職務報告等在卷可參。是被告上揭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未久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