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章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2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猶圖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顯然毫不在意,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騎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仍為本案酒醉騎車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兼衡被告遭查獲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9毫克,且本案復因發生車禍肇事而為警方查獲,自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2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郭安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222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6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5年9月5日8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敦富九街,飲用啤酒及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雖稍事休息,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29分前某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9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榮華街與德化街口時,不慎撞及李宥陞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李宥陞受有手腳多處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於同日17時43分許,對A02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宥陞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駕駛人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 郭安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