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吳宜甄被 告 林明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劉佩蓉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