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 告 丁沛菱被 告 尹十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丁沛菱對被告尹十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