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謝承澤被 告 黃意傳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