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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李予姿 住雲林縣○○鎮○○里00鄰○○00號 被

告 陳燁軒 住○○市○○區○○路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張博淳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