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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訴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富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法扶律師)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914號、115年度偵字第417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6犯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6明知A2N00-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為少年,且不得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然其為滿足性慾,竟為以下行為:

㈠A06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乘A2N00-Z0000000

00不察,基於拍攝少年性影像之不確定犯意,以所有之手機(型號:蘋果牌 IPHONE 13,下稱本案手機),攝錄有A2N00-Z000000000裙底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並以其所使用之通訊軟體Telegram之「我的收藏」功能儲存而持有上開性影像。

㈡A06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乘A2N00-B115042不察

,未經A2N00-B115042(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同意,基於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之犯意,以本案手機,攝錄有A2N00-B115042裙底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並以其Telegram之「我的收藏」功能儲存而持有上開性影像。

二、案經A2N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即A2N00-Z000000000之父、A2N00-B115042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A06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偷拍行為若同時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未經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罪之要件,則屬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擇較重之本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論處,本不待言。本條例配合刑法第10條第8項之規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將第36條之行為客體修正為「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且由於本條例就「性影像」之定義,未有明文規定,因此關於第36條性影像之認定,自應適用刑法之規定。而刑法第10條第8項所稱之性影像,包含同條項第2款「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不侷限於特定對象的「行為(含性活動)」過程。是第36條關於兒少性影像之處罰規定,自不以兒少在性活動之過程中,受到不對等權力關係之壓榨而拍攝為前提。而從本條例保護兒少之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防止性影像之兒少性剝削等規範目的觀察,並依妨害性隱私罪關於猥褻性(具性意涵)及合理隱私期待之要件,為合目的性之解釋,如偷拍經內褲或內衣包覆之兒少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客觀上足以造成羞恥,或引起性慾,依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之規定,即應認係本條例第36條之兒少性影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拍攝者,既屬被害人A2N00-Z000000000裙底內褲或安全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而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該裙底內褲或安全褲之影像顯屬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畫面,則被害人A2N00-Z000000000被拍攝之影像顯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之「性影像」,並無疑義。

㈡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犯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於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㈢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之時、地拍攝被害人A2N00-Z00000000

0性影像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可資參照)。

⒉本院衡酌被告所為之犯行,係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無故攝

錄他人性影像罪,其犯罪手法係於車站隨機尾隨女子拍攝性影像,其行為造成女子於公共場所之性隱私受有重大之危害,犯罪情節嚴重,且被告犯罪次數非低,被告多次以相同方式拍攝女子性影像,其違法意識強烈,被告固已與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及其父母於審理時調解成立,被告同意支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及其父母,並已給付其中10萬元,目前仍在履行中(參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180號調解筆錄、115年9月9日刑事陳報狀),然被告並未與其餘告訴人A2N00-B115042調解、和解成立,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或徵得其諒解,足認被告未與全體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且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造成之嚴重結果,難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亦無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而與刑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未合,予以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自陳因壓力因素,可預見被害人A2N00-Z00000000

0為未滿18歲少年,仍利用手機偷拍方式攝錄被害人A2N00-Z000000000裙底之性影像,及以相同方式拍攝告訴人A2N00-B115042之裙底性影像,侵害其等2人之性隱私及人格權益,被告法治觀念薄弱,且對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所為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本案犯行,並於審理中與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調解成立,被告同意支付15萬元予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及其父母,並已給付其中10萬元,目前仍在履行中,惟被告未與告訴人A2N00-B115042調解、和解成立,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或徵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其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79至8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本案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⒈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辯護人雖請求緩刑之宣告,審酌被告固與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即被害人A2N00-Z000000000調解成立,被告同意支付15萬元予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及其父母,並已給付其中10萬元,目前仍在履行中,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及被害人A2N00-Z000000000表示於給付完畢後同意為緩刑之宣告,而被告就上開調解成立部分,並未履行完畢,尚難認上開被害人及告訴人已同意本案為緩刑之宣告,且被告亦未與告訴人A2N00-B115042調解、和解成立,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或徵得其諒解,亦如前述,是被告未徵得全體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諒解,難認為本案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而與前揭緩刑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之手機(型號:蘋果牌 IPHONE 13)1支,係被告本案拍

攝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告訴人A2N00-B115042性影像所用之物,且該手機內存有附表二編號3之告訴人A2N00-B115042性影像電磁紀錄,為該性影像之附著物,應分別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7項、刑法第319條之5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二編號1、2之被

害人A2N00-Z000000000性影像,已分別於扣案之本案手機及Telegram帳號中刪除(本院卷第25頁),然考量性影像得輕易還原、儲存及傳播之特性,本於保護被害人立法意旨,且卷內無任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害人A2N00-Z000000000被拍攝之性影像確已完全滅失,自仍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本案性影像係義務沒收物,亦屬違禁物,核無追徵價額問題,是尚無宣告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㈢扣案之附表二編號3所示檔案內容之性影像,為告訴人A2N00-B115042之性影像,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物品,經核或僅具有證據性質,難認與本案犯罪有

直接關係,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汪思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 A06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手機壹支(型號:蘋果牌 IPHONE 13)及未扣案之被害人A2N00-Z000000000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檔案內容之性影像,均沒收。 2 犯罪事實一、㈡ A06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型號:蘋果牌 IPHONE 13)及扣案之告訴人A2N00-B115042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檔案內容之性影像,均沒收。

附表二編號 攝錄時間 檔案類型 檔案內容 取得方式 1 115年5月12日7時40分許 影片1部 A2N00-Z000000000裙底內褲或安全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A06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沙鹿車站內,跟隨A2N00-Z000000000至電梯,再以本案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以低角度方式,拍攝左列性影像後上傳至Telegram。 2 115年5月19日7時40分許 影片1部 A2N00-Z000000000裙底內褲或安全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A06在臺鐵沙鹿車站內,跟隨A2N00-Z000000000至電梯,再以本案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以低角度方式,拍攝左列性影像後上傳至Telegram。 3 115年6月1日7時49分許 影片1部 A2N00-B115042裙底內褲或安全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 A06在臺鐵沙鹿車站內,跟隨A2N00-B115042至電梯內,再以本案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以低角度方式,拍攝左列性影像後上傳至Telegram。

附件:證據清單

壹、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被害人A2N00-Z000000000之父)⒈115年6月1日警詢筆錄(他字卷第31至3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A2N00-B115042⒈115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偵33914卷第119至121頁)

三、證人黃思儀⒈115年6月27日警詢筆錄(偵41711卷第97至98頁)--------------------------------------------------------

貳、書證

一、臺中地檢115年度他字第5924號卷(他字卷)⒈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115年6月11日鐵警中分

偵字第1150005443號函暨檢附115年6月11日偵查報告(第5至30頁)⒉臺鐵沙鹿車站115年5月12日、115年5月19日監視器影像截

圖(第41至45頁)⒊被害人A2N00-Z000000000性影像通報表(第47至48頁)⒋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第49至50

頁)⒌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單(第51至5

2頁)⒍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第53至55頁)⒎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大甲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9至61頁)

二、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33914號卷(偵33914卷)⒈臺鐵沙鹿車站115年5月12日、115年5月19日、115年6月1日

監視器影像截圖(第31至51頁)⒉扣案iPhone13、iPhoneSE手機、手機內TELEGRAM訊息及相

簿翻拍照片(第53至58頁)⒊本院115年度聲搜字第001796號搜索票(第69頁)⒋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偵查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71至77頁)⑴【執行時間】自115年6月22日7時7分至14分止⑵【執行處所】臺鐵沙鹿車站(台中市○○區○○街00號)含

機車PDG-0837⑶【受執行人】A06⒌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偵查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87至93頁)⑴【執行時間】自115年6月22日8時22分至37分止⑵【執行處所】苗栗縣○○市○○路00號⑶【受執行人】A06⒍告訴人A2N00-B115042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27至129頁)⒎115年6月24日職務報告(第167頁)⒏被告A06115年7月2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調解狀(第171至

173頁)

三、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33914號不公開卷(偵33914號不公開資料卷)⒈被害人A2N00-Z000000000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3頁)⒉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

局真實姓名對照表(第5頁)⒊被害人A2N00-Z000000000兒少性剝削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第11頁)⒋告訴人A2N00-B115042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第17頁)⒌告訴人A2N00-B115042性影像通報表(第21至22頁)

四、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41711號卷(偵41711卷)⒈被告A06勘察採證同意書(第87頁)⒉扣案物照片(第89至94頁)⒊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第9

9頁)⒋告訴人A2N00-B115042性影像通報表(第127至128頁)⒌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115年度保管字第5476號扣押物品清單

(第137頁)

五、臺中地檢115年度偵字第41711號不公開卷(偵41711號不公開資料卷)⒈告訴人A2N00-Z000000000A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第5頁)⒉扣案iPhone13手機內性影像翻拍照片(第25至26頁)⒊手機內TELEGRAM「我的收藏」翻拍照片(第55頁)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