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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原金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奕總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第4頁第16行 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特種文書 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私文書、特種文書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