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金訴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冠羽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29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適宜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沈冠羽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查被告沈冠羽因涉犯本案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成功向其他被害人收取款項高達6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經以比例原則加以衡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佐,合先敘明。
二、茲因檢察官以被告另案施用毒品,須執行觀察勒戒為由,向本院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8月4日起開始另案執行等情,有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8月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