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祝語彤被 告 賴韋綸
李諾維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黃明華給付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黃明華刑案部分並未到案,本院依法進行拘提中,應俟其到案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李少彣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