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陳詩晴被 告 黃月和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宇浩、李鎧亦、黃婷、宋彥則、曾郡彥、藍世秦部分已調解成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