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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刑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人 即補償請求人 陳玉龍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玉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補償請求人陳玉龍具狀請求刑事補償,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補償請求人所為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