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仲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仲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因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單位取1顆檢驗,經鑑定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9日第5408D906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27頁),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留,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9日第5408D908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31頁),而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尚無法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將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整體視為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9日第5408D910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35頁),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而上開違禁物分別係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及供其預備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卷第39、109至110頁),而被告供稱上開違禁物均係其委由其女友賴麗如同時向畢瑋玲所購買,自應認被告持有上開違禁物之犯行,均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5(其內原裝有之菸彈1顆已取出)所示
之物,未送鑑驗,無從確認其內有毒品殘留,難認屬違禁物,惟上開物品分別係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及供其預備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卷第
39、109至110頁),均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㈣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菸彈4顆(其中1顆係自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中取出,取1顆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4年度安保字第2373號) 2 殘渣罐2瓶(取1瓶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114年度保管字第9128號) 3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1瓶(毛重18.56公克,淨重7.6266公克,驗餘淨重7.5287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2373號) 4 吸食器1組(114年度保管字第9128號) 5 電子菸吸食器主機1支(114年度保管字第9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