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燕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76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燕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計0.1035公克),屬違禁物,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5A08D084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毒聲字第
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5A08D084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見毒偵卷第125頁)附卷可憑,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