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家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8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菸彈壹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4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查扣之電子菸彈1顆(參見114年度安保字第184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驗後,檢出殘留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4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電子菸彈1顆,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該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5729D003」成分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又該扣案菸彈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是該扣案菸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