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文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92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28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4顆,因含有上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被告行為時所持有之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仍應予以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王文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28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73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核交字第1499卷第11-13頁),足見該等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併予沒收銷燬(包裝袋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見毒偵字第4356卷第75-77頁),衡情亦難以分析剝離,且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經警扣得煙彈4顆,經鑑定結果,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733號鑑驗書在卷可查(見核交字第1499卷第11-13頁),嗣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將「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修正為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113年11月28日之公報附卷可憑,足認前揭煙彈之內容物自113年11月27日起已屬第二級毒品,應連同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之容器,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6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733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241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320公克(淨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交字第1499卷第11-13頁)。 2 煙彈 4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733號鑑驗書,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核交字第1499卷第11-13頁)。 3 吸食器 1組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實驗室編號5A09D10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偵字第4356卷第75-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