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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冠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重量零點肆伍壹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0號被告侯冠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大麻1包(詳該署114年度毒保字第154號扣押物品清單),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C27D113)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乾燥碎葉1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6日4C27D113成份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20頁),則該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就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6-04-17